原告徐*诉被告鄂东医疗集团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妇幼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法定代理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2013年7月31日7时许,原告母亲进被告医院分娩,原告出生后其父母发现右手不正常,出院病历记载为右侧臂丛神经损伤。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后去多家医院治疗,仍无法痊愈。2015年经黄石市医学会和湖北省医学会鉴定,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23486.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身份证,该组证据拟证明原告...(本文书还有35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