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1、王*2与被上诉人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王*1、王*2于2016年2月18日向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王*1、王*2返还彩礼60000元;2.共同财产25000元平均分割;3.诉讼费由王*1、王*2承担。该院经审理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豫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王*1、王*2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1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上诉人王*2,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11日,李*与王*1经媒人李*忠、张继良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2015年2月17日,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李*先后给付王*...(本文书还有2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