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448120元及其违约金、案件受理费924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文书还有36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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