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添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利电子公司)诉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州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理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第三人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郝**、严**,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许**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添利电子公司诉称:据《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许**并非广州市城镇常驻户口,其依法不具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明*本规章立法宗旨在于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即城镇居民才享受该项福利,许**并非城镇户口,即便强制购买了住房公积金,其仍然无法享受该项福利。我公司认为广州公积金中心作出的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有悖于立法本意。1.其责令我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已超过两年追查的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我公司每月均有向许**发放工资条,明*告知其工资构成和数额。许**从入职次月起就知道和应当知道自己的工资构成和工资数额,但其从来没有对工资构成或者住房公积金事宜提出任何异议。许**离职后,双方...(本文书还有5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