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敏腾(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腾实业公司)诉被告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第三人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钟**、谢**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敏腾实业公司诉称:1.广*公积金中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没有调查取证。广*公积金中心在作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只向我公司出示了《核查通知书》《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胡**与我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持续不间断在我公司工作、胡**真实工资等重要证据根本没有出示,也未向我公司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本文书还有29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