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添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利电子公司)诉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州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第三人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郝**,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徐**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添利电子公司诉称:(一)徐**并非广州市城镇户口,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广州市在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本案中,徐**并非广州市城镇常住户口,依法不具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格。而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该条例旨在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也就是说城镇居民才享受该项福利,徐**并非城镇户口,即便强制购买了住房公积金,其仍然无法享受该项福利,广州公积...(本文书还有54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