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广州公积金中心辩称:1.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行政行为并无不当。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前,首先审查了唐**提交的劳动手册、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纳税清单、大洋文化公司提供的工资表等证据资料,该证据资料足以证明唐**与大洋文化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期间、工资等相关事实。其次,我中心依法向大洋文化公司发出了《核查通知书》,就大洋文化公司与唐**的劳动期间、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等相关事实向大洋文化公司予以核实,大洋文化公司未提出异议。我中心于是依法向大洋文化公司发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2.大洋文化公司诉讼所称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困难企业的界定和缓缴是要经过严格的行政审查程序和行政批准程序,企业认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应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我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予以缓缴,我中心作出决定并未遗漏所谓的重要事实。根据《住房...(本文书还有3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