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万**,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70年11月**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女,1971年2月**日出生,汉族。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彭**,男,1963年12月**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又名郭延磊),男,1992年4月**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商丘司法警官职业学校、商丘市政法干部学校因与被上诉人王**、杨**、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万**,被上诉人王**及其与杨**的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11月30日,原审原告王**、杨**诉至原审法院,称其子王*入学于商丘司法警官职业学校后,在学校组织的“击掌接力折返跑”训练中与被告郭**相撞受伤致盲,因该校与郭**相互推脱责任,2009年王*诉至法院,2011年原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不服上诉,郑州中院在审理中王*死亡,该案发回重...(本文书还有49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