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简称邮政银行台州市分行)、第三人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邮政银行台州市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租赁期限内不得强制腾退原告所租赁的位于台州香格里拉花园**幢**室房屋、台州香格里拉花园地下车位741号,保护原告的租赁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王**于2014年2月2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王**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台州香格里拉花园**幢**室、台州香格里拉花园地下车位741号租给原告使用,租期18年,自2014年3月1日至2032年2月28日止等内容。原告按约支付相应的租金,其中部分租金系原告的债权抵扣,自承租后,原告居住租赁房屋至今。该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第三人王**在房屋出租后再设定抵押权。故本案的租赁权应受保护,本案的执行标的物应带租拍卖,不应让原告腾...(本文书还有4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