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为与被告余**、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2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及其委托代理人颜**、被告余**、被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于2012年7月3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被告余**、被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起诉称:2011年10月5日,被告余**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了借款金额,被告朱**及案外人岑梦协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余**认欠不还,被告朱**也未承担担保责任。现诉请判令:1.被告余**即时归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并赔偿原告自借...(本文书还有1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