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11月相识恋爱,2012年11月4日举行婚礼,2013年2月**日生育一女刘*甲,2014年8月13日在垫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随时会为一些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打架,后经人多次劝解仍然无法和好,我与被告2015年4月21日曾协商过离婚,因被告不到民政局去,离婚未果。现在我与被告已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
被告刘*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们...(本文书还有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