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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北京渔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京0117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01
  •  
  • 【案例概要】

    原告刘**与被告北京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阳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渔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09年3月16日,我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我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区中心商业区×区×座×层×单元×号房屋**房款共计522259元。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被告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向我交付该房屋;第二十一条约定,如因被告的责任,我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540日内取得所有权证书,双方同意按照补充约定执行;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十之补充协议第5条第2、3款约定,在我缴纳了相关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的前提下,被告承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我办理房屋产权证。双方对于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我已于2010年6月27日向被告缴纳了维修基金、契税费用,至今已远远超过540日,但被告仍未办...(本文书还有221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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