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南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杨**,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南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2015年8月10日18时40分许,被告杨**驾驶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沿九院外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九院新村门前路段向西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徐**在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26天。2015年8月20日,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柏林二大队作出并公交认字【2015】第001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本文书还有3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