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北京金地科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渠阳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金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09年12月4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张**购买被告金地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甲7号兴盛国际创业大厦b722号房屋。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438910元,被告金地公司应于2010年5月31日交付房屋。同时合同约定在房屋交付后365个工作日内由原告张**委托被告金地公司指定的产权代办机构进行产权登记。原告张**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原告张**于2010年5月31日接收房屋,被告金地公司至今未能为原告张**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为维护原告张**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金地公司为原告张**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判令被告金地公司向原告张**支付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从2011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止;...(本文书还有2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