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龙式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李**、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垫法民初字第01614号民事判决。龙式建筑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24日,龙式建筑公司与云南方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龙式建筑公司承建云南方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云南省普洱市孟*县金山龙庭、和谐枫景、花伴***小区工程。2012年10月20日,龙式建筑公司云南分公司与李**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由李**组建项目部全额投资承建上述工程。2012年10月23日,龙式建筑公司与张**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辅材)》,将其承***小区工程的劳务及辅材发包给原告。该劳务承包合同加盖有龙式建筑公司云南分公司金山龙庭技术资料专用章并由代正金签名。该劳务承包合同签订后,张**、李...(本文书还有3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