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伪造公司印章罪
2004年8月,被告人吴*琥以河南省人防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承
建了虞城县人民武装部综合楼项目。2007年7月,为了结算工程款,在河南省人防建设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伙同沈xx(已死亡)比照原河南省人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人防公司)公章印文,伪造了人防公司公章,并在《工程结算审计定额单》和《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上进行了加盖,事后将伪造的公章予以销毁。
2006年1月,被告人赵**在在人防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遮挡人防公司-商丘工程项目部-财务专用章中的商丘工程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印文的手段,伪造人防公司公章,加盖在《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开立了银行帐户。
2、逃税罪
2002年、2003年、2005年度,人防公司及被告人吴*琥、赵**在承建许昌军分区工程项目中,应缴纳税款311942.16元,已缴税款194659.12元,采取开具假发票、收据等形式,在帐面上少列营业收入,虚假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17283.04元,逃税数额占应缴纳税额的比例为37.60﹪。2008年8月4日,郑州市公安局对人防公司逃税案立案侦查。2008年10月...(本文书还有19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