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对其陈述事实与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报警回执;2、溺水事发地点;3、死亡医学证明书;4、遗体火化证明;5、溺水现场照片;6、户口簿;7、结婚证;8、中山市小榄大河托儿所就读证明;9、中山市东升求实学校就读证明;10、溺水现场录像。
被告绿博园辩称:一、受害人文**虽是未成年人,但也应在学校组织的安全教育中知悉,野外进行无人看护的游泳行为,对于一个未成年人**年人来说,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其应当具备对玩水危险性的相应认知能力。而受害人明知水塘有危险,仍然不顾生命安全去玩水,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由此引起的责任应由其个人承担。二、受害人文**遇溺死亡时未满十周*,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原告作为文**的法定监护人,有法定义务保护文**的人身、生命安全和对其进行安全意识教育。而原告在知晓周*环境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仍置文**的人身、生命安全于不顾,放任文**自行外出,可见其完全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文**的死亡后果是原告严重不履行职责造成的,应对文**的死亡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三、我方已尽到监督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一方面,我方在人行道和水塘之...(本文书还有3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