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张**因与被上诉人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请求判令:1、朱**、张**立即将涉案房屋交还张**;2、朱**、张**按每月1600元的标准向张**支付自2012年5月至实际交还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3、全部诉讼费用由朱**、张**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张**与朱**、张**关于涉案房产的权属争议已经本院(2015)深中法房终第1467号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张**为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故朱**、张**的抗辩不成立。朱**、张**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无正当理由继续占用涉案房产,张**请求朱**、张**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1600元支付2012年5月起至实际搬离之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本文书还有12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