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杨*军驾驶无号牌时风牌自卸机动三轮车,沿登封市高白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北旨村路段向西转弯时,与相向行驶的高×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高×受伤,后高×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高×全身及头面部被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杨*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2年10月25日,被告人杨*军到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姚×、姚××、刘××、王××的证言;登封市公安局出具的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本文书还有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