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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南********与被告叶**、第三人广州中仁************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粤0605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07
  •  
  • 【案例概要】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一卡通、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内容有异议,一卡通上没有显示被告的入职时间。被告是挂靠在原告处,但实际是在第三人处工作。聘书的主体是平洲医院,与原告主体不一致,被告的入职时间不是2006年6月10日。对证据2的劳动合同书不予确认,被告没有提交该合同书原件。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与原告提交的证据5相比较,第三人是借用被告的账户向原告要回手外科的经营款,被告每月的工资不是原告发放的。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关联性有异议,因该两案数额小,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较少,在本案第三人不讲真话、不讲事实的情况下,为了不激起群体性矛盾,故原告没有提起诉讼,并不表示原告已确认与邓瑞恩、苏彩婵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经质证,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审核,原、被告成立劳动关系,与第三人无关,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审核,可以显示被告的工...(本文书还有222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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