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康洪担任审判长,法官李*、人民陪审员赵*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学。2014年1月29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为年息30%。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向被告汇款300000元。被告于2014年3月15日支付利息13800元后未再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支付利息73800元,并负担诉讼费。
原告提供了银行转账凭单两张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没有出庭,也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原告向被告汇款300000元,同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汇款13800元。现原告以被告未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原告主张被告当时称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为年息30%,但被告没有出庭...(本文书还有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