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和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居,且责任田相邻。2011年11月29日下午2时左右,因排水问题,被告无端辱骂继而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多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2012年6月1日,本院作出(2012)正刑初字69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10个月有期徒刑,并判其赔偿原告医疗费4274.29元,该判决已经生效。2018年9月18日,原告的伤情评定为10级伤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伤残伤残赔偿金13208元,并承担鉴定费700元。
被告辩称:1.不同意赔偿原告的伤残伤残赔偿金13208元及鉴定费700元,因为我没有打原告;2.原告在住院时跟他人说过之前曾经受过伤;3.我是因公与...(本文书还有1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