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爱民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爱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爱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份,被告人张爱民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杨××。张爱民虚构其是原商丘市市领导的干弟弟,取得了杨××的信任,相信其可以帮助办成河南省虞城县土地平整的项目,后杨××在郑州市金水区经六路与纬一路交叉口附近将人民币10万元交给张爱民。案发后,被告人将该10万元退还被害人杨××。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杨××的陈述,其于2010年5月通过王×认识张爱民,张爱民自称是商丘市一市领导的弟弟,能帮其取得虞城...(本文书还有10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