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以下简称新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邱**,被告新华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2013年9月,原告因肛门喷血至被告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横结肠肿瘤。被告于2013年9月30日将原告收治入院。2013年10月11日为原告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右半结肠癌根治术。术后原告腹痛,两天后发生便血症状,后又出现高热等症状。出现症状后的第十天,被告才发现原告“吻合口瘘”,遂为原告行一系列手术抢救措施。在原告术后身体极度虚弱的情况下,被告不顾原告病情严重,停止给原告用药,导致原告严重感染。被告的错误医疗行为导致原告小肠大部分包括回盲部缺损、升结肠、盲肠、回肠被不当切除,腹壁缺损,吻合口瘘。经上海市医学会鉴定,已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被告负主要责任。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判令被告按7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原告于2014年12...(本文书还有32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