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霍顺潮。
原告广州市丰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银滔木工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毅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银滔木工机械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7月8日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订购包胶,原告向被告送货后,被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确认截止2014年12月22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29390元。对账后,被告仅于2015年9月22日支付了10000元。经多次催收无果,原告遂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货款本金人民币119390元及利息人民币6004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本文书还有11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