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杨**、肖*的委托代理人李*。
原告肖**诉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因肖**、杨**、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肖**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正阳县政府委托代理人王**、第三人肖**、第三人杨**及其与肖*的共同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证人张柏春、张**、吴**、池**、余恒荣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被告正阳县政府于1999年7月27日为第三人肖**登记并颁发第0036639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肖****房屋座落正阳县汝南埠镇民集路中段西侧**层**间,建筑面积96平方米。
原告肖**诉称,原告是肖**之母、肖*之祖母。1986年原告与肖运兰、肖五毛分得涉案房屋的...(本文书还有26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