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3]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帅星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帅星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9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钟帅星在登封市少室路北段“菩提禅茶”茶楼门口,用砖头将被害人胡××停放的本田雅阁牌黑色轿车右前门玻璃砸烂,盗走车内现金30元和赖茅牌白酒一瓶。
2、2012年11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帅星在登封市滨河路中岳花园门口,用砖头将被害人杨××停放的奔驰牌黑色商务副驾驶位置的玻璃砸烂,盗走车内现金20000元和软盒装中华香烟10条。经鉴定,香烟价值6500元。
3、2013年2...(本文书还有7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