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追加上海万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的委托代理人宋**,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魏*、被告万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诉称,原告从事卡券销售业务,在2010年下半年曾与被告万丰公司有报刊券的业务往来。期间,原告认识了万丰公司的副总徐文斌和业务员何东升,之后又认识了被告张*。据万丰公司的业务员称,张*的业务量大,购卡折扣低,于*原告于2012年下半年找到被告张*,向其购买蜘蛛通联卡,折扣在94折至95折。刚开始,双方在被告万丰公司的会议室内交易,且曾签订过书面合同,但原告未作保留。嗣后,双方遵循惯例继续交易,由被告直接将购卡款汇入被告张*账户,付款十日左右,张*会将相应的蜘蛛通联卡交付给原告,不再签订书面合同。2013年4月15日至7月...(本文书还有3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