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得岁诉被告琚留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得岁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琚留伟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曲得岁诉称:原告养父琚某生前系正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正式职工。2015年8月10日,琚某病逝。琚某病重期间,经正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领导协调,由原告自筹两万元垫付琚某医疗费,当时持有琚某社保卡、工资卡的琚留伟(琚某孙*)同意待医疗费报销后归还给原告,正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工作人员也在场作证。然而,2015年10月21日,琚留伟将琚某的114598元医疗报销款(100%报销比例)全部领取后,拒不将本人垫付的20000元退还本人。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琚留伟辩称:原告起诉...(本文书还有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