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白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化工公司)诉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州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理一案,于2015年3月6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裁定案件移送本院处理。第三人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谢**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刘**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云化工公司诉称:广州公积金中心责令我公司为刘**补缴2002年12月至2013年6月期间的公积金37822元,事实查明有误。广州公积金中心认定补缴期限错误。我公司于2003年6月11日改制,公司性质由国有企业转为民营企业,我公司改制前已与刘**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因此,我公司改制后根本不存在欠缴刘**2002年12月至2003年6月间公积金的行为。广州公积金中心认定的补缴金额错误。在广州...(本文书还有3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