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海珠区英语中心第二中英文幼儿园(以下简称海珠第二中英文幼儿园)诉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州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理一案,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珠第二中英文幼儿园诉称:我园收到被告向我园发出的《核查通知书》后,向被告寄出《异议书》,认为我园应该补缴的公积金数额不是被告核定的914元,而是454元。被告作出的被诉《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也采纳了我方的异议,确定我园应补缴的公积金数额为454元。从法律上来讲,我园是注重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的,也认可被告要求我园为第三人林**补缴住房公积金。但我园是民办非事业单位,为...(本文书还有2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