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洪**欠款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张**于2011年2月10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00元。民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民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张**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商检民抗字第0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商立民抗字第15号民事裁定,指令民权县人民法院再审。民权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民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张**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及...(本文书还有1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