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单**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4月份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2011年10月**日出生。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没有婚姻基础,草率的与其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生气吵架,家无安宁之日,多年来原告为了家庭和睦一直忍气吞声,以至...(本文书还有1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