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女,1970年5月**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通榆县开通镇开通街三委一组。身份证号:222327**********24。
上诉人盛*、于**因与被上诉人赵**、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洮北区人民法院(2013)白洮市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盛*、于**系夫妻关系。2011年8月,盛*、于**为筹集孩子的上大学费用,由盛*经手在赵**处借款50000.00元。盛*于2012年8月17日给赵**留有借据一张。经赵**催要,盛*、于**始终未有给付借款。故赵**诉讼来院,要求盛*、于**立即给付借款50000.00元。
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答辩、质证,针对案件焦点,综合评判如...(本文书还有1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