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诉被告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的委托代理人袁**,被告朱**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诉称:2014年8月,原告与被告朱**协商合伙经营中山市古镇陇上荟餐厅(以下简称陇上荟餐厅)。陇上荟餐厅是个体户,登记在朱**名下,于同年11月份正式开业。2015年1月,原告与被告协商退股,双方于1月26日签订退股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共同经营的陇上荟餐厅,从即日起原告退出本人持有的50%股份;陇上荟餐厅由被告一人经营,所有权归被告;之前和之后的一切债权债务与原告无关,由被告承担;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款70万元,归还日期2016年1月1日。协议签订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如期退还投资款。请求判令:1.被告朱**向原告邱**退还投资款7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2.被告朱**承担本...(本文书还有1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