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2013年2月16日,被告以李*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一份建设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建其拥有的真阳镇李*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住房的主体工程,每平方米造价6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被告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即开始组织施工,至2013年秋所建23套房屋全部验收交付被告,现该23套住房全部都交付买主入住。该23套房屋共计工程款2605785元(174.3平方米×23套×650元),被告已付2537740元,下欠68045元及10万元保证金,被...(本文书还有1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