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诉被告魏*、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国华、人民陪审员朱*诗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魏*、被告吴**、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曹**起诉称:2014年10月19日10时,被告魏*驾驶豫p×××××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珠江路由西向东行驶,与沿中州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吴**驾驶的鲁r×××××号金马牌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吴**及乘车人曹**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2014年10月29日,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商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魏*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承担此事故的次要...(本文书还有2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