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为与被告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李*乙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原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300元;3.夫妻共同财产52000元,要求双方各半分割;4.夫妻共同债务向李*娥借款40000元要求双方共同偿还;5.要求被告返还聘金100000元、黄金两块、洋钱两只。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部分诉讼请求,自愿撤回上述第三、四、五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乙。婚...(本文书还有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