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海行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仇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海行饲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是连平县润忠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告于2013年6月8日向原告订购饲料一批,原告向被告供应饲料后,被告于2013年9月21日向原告出具《客户往来明细章》一份,确认截止至2013年8月25日被告拖欠原告饲料货款人民币56812.2元,并承诺如被告拖欠货款,应每天支付货款的0.2%违约金。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然拒绝清偿...(本文书还有1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