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海行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仇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海行饲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参加了诉讼,被告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期间,向原告订购饲料一批,原告向被告供应饲料后,被告于2015年4月9日向原告出具《客户往来明细账》一份,确认截止至2015年3月25日被告拖欠原告饲料货款人民币82596.35元,并承诺如被告拖欠货款,应每天支付货款的0.2%违约金。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然拒绝清偿货款。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完了供货义务后,现被告拒不清偿饲料货款人民币82596.35元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本文书还有2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