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海行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仇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海行饲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温**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是鹤山市龙口镇青文芳芳饲料店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被告自2014年1月4日至2014年10月25日期间,向原告订购饲料一批,原告向被告供应饲料后,被告于2014年11月1日,向原告出具《客户往来明细账》一份,确认截止至2014年10月25日被告拖欠原告饲料货款人民币150556.1元,并承诺如被告拖欠货款,应每天支付货款的0.2%违约金。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然拒绝清偿货款。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后,现被...(本文书还有19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