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原告方陈述的事情经过不属实,我方没有要求死者杨*华拆除废旧电线。本案涉及的废旧电脑,已经通过招投标方式转让,我方与购买方签订了资产处置协议,约定的交货方式为买方自提,提货费用买方负担;死者杨*华是买方的人员,死亡原因是在拆除废旧电脑时,用自己携带的没有绝缘保护的剪刀误剪进户线导致触电身亡,我方与死者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我方人员也没有要求死者拆除电线,所以不存在侵权行为,死者是在为他人提供劳务时遭受损害,赔偿义务主体不是我方。死者剪的入户线不是买卖标的,入户线是镶嵌在墙里的,属于我方固定资产,王*某没有权力要求死者拆除,也没有要求死者拆除,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告陈述,被告的答辩,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和事实,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五原告出示了下列证据:
1、国**等五人书面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单*王*某老师说要拆除电线,说电闸已经关了。
被告经质证有异议,认为证人依某某出庭作证,另外证明内容也不真实,王*某老师给赵*打电话,通话内容证明人不可能全都知道。
2、勘察笔录一份,证明死者是在被告处剪电线触电死亡,损害发生在被告单*。
被告经质证,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有异议,民事诉讼证据中没有勘察笔录这一...(本文书还有5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