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因不服被上诉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第三人沈*人力社保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1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东阳公司承建了位于中山市五桂山桂南村的雅居乐桂南二期(91-**幢及地下车库***小区工程,后将该工程的砌砖部分分包给李**,李**再将工程中的打砂浆和运砖以每平方4.5元分包给沈*,由沈*的班组负责施工,上班时间不固定,视工程进度而定。李**和沈*均未领取营业执照。2012年7月13日13时30分许,沈*下班乘坐李**驾驶的湘g×××××号**轮摩托车前往中山市三乡市场买菜,途经s268线:81km+300m时与程强强驾驶的粤s×××××号轿车发生碰撞受伤,后被送往中山市三乡医院治疗。经中山市三乡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脑震荡等。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文书还有29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