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世建设公司)确认劳*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分别于2016年6月14日、7月11日、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8月3日转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黄蓉、张*、人民陪审员梅胜凤组成合议庭,于8月16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百世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原告于1998年进入被告单位工作,从事普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合同。口头约定工资待遇,至2015年基本工资为4500元。2015年8月17日,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时受伤,在上海市嘉定区安亭医院住院10天。2016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为工伤赔偿产生纠纷,原告报警后民警来处理。2016年4月7日向上海市嘉定区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间于199...(本文书还有2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