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师*诉被告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9日作出(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被告曹*与原告师*自1996年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师*不服该判决,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白民一终字第413号民事裁定,一、撤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重审中,本院依法追加了吉鹤派遣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李*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人民陪审员刘*磊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钱**、常**,被告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鹤派遣公司法定代表人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曹*...(本文书还有2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