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州海行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海行饲料有限公司支付欠款936818.45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017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得被执行人杨**名下...(本文书还有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