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袁**、第三人夏**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寿宝泉独任审判,后因案件复杂,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03年8月26日、11月19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薛**、第三人夏**及其委托代理人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参加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002年2月6日,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所有的座落于绍兴县马鞍镇新围村(地号为180)的**楼半楼屋二间及平屋一间出卖给第三人夏**;又因第三人夏**已申报登记二处宅基地,加上因该房屋买卖合同取得的一处,共有三处宅基地,违反了土管法的有关规定。现因原告与第三人交涉无果,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与第三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第三人立即腾退房屋并返还给...(本文书还有3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