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4日、6月1日、7月21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郭**的委托代理人陈**于三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于第一次、第二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起诉称:2014年4月11日,罗**、被告郭**与罗*乙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罗*乙将台州一挺电器有限公司1#、2#、3#工程(建筑面积20907.64平方米)中的清工承包给罗**与被告郭**施工。经罗**介绍,被告郭**又将该工程承包给原告张*施工,双方于2014年4月11日签订《工程合作协议书》,约定工程款全部转入原告张*帐户,原告张**被告郭**支付保证金60000元,如果出现亏空和工伤事故也由原告张*承担。2014年4月14日,原告张*依约向被告郭**支付了保证金60000元,同时组织人员和机械设备入场施工。工程于2015年4月竣工,并经台州一挺电器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本文书还有4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