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徐**与被告徐**、缪*、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暨原告徐**的法定代理人)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缪*(暨被告徐**的法定代理人)及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经原告陈*、徐**申请,本院委托台州市公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就位于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小区**号楼西面第一间、第二间的建房地基价值分别进行了评估。本案于2016年3月1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暨原告徐**的法定代理人)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各方当事人庭外和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徐**起诉称:原、被告原系家庭成员。2007年,原告陈*与被告徐**经法院判决离婚,原告徐**由原告陈*抚养教育至成年。此后,两原告与三被告户籍分...(本文书还有2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