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为与被告浙江省天台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发现被告施**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审批延长了审理期限六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起诉称:原告为被告建筑公司承包的台州市第一中学新疆班多功能厅装修工程进行装修,原告从事油漆工包清工工作,原告组织油漆班组按约完工。2013年8月16日,被告建筑公司的管理人员被告施**代表公司与原告进行结算,尚*原告装...(本文书还有1782字未显示)